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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金融“科技金融司法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 2021-10-14 09:48:37 文章出处:科技金融

2021年9月24日下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主办的“科技金融司法实务研讨会”于上海财经大学豪生大酒店成功举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实务部门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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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宋晓燕教授首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诚挚感谢。其次结合本次会议两个单元的主题谈到科技金融和金融法治中司法与监管互动的研究意义,并期待与会嘉宾能就相关议题进行深入充分的讨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斌副院长致辞。张斌副院长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介绍了近年来上海市金融类案件的增长情况和最新发展特点,指出涉众型案件增加、追偿执行困难、金融产品复杂化等现实问题。强调司法对于科技金融迅猛发展背景下的定纷止争的重要意义,期待金融活动更加符合科学规律、做好自身风险防控和管理。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致辞。他首先指出本次会议研讨主题的及时性和重要性,肯定了两个主办单位优良的学术传统和浓厚的法学研究氛围。其次,他阐释了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的概念和相互关系,指出科技金融在不同阶段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科技风险与金融风险叠加对社会秩序、司法与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当前的金融司法活动对于科技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会议第一单元以“关于科技金融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为主题,由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建伟教授主持。他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法律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防线和底线,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最佳助推器,期待本单元的专家学者能够充分研讨、发表真知灼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在线参与此次研讨,以“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以金融创新为背景的金融监管”进行发言。他详细介绍了金融科技的概念、发展现状和趋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间介绍了金融科技的定位。指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科技的初级形式,“金融”和“科技”的创造性互动主要表现在支付、放贷、征信、技术领域。比较了传统金融和金融科技,认为金融科技的实质是“去中心化”。金融科技对监管的挑战主要表现在投资者保护和金融科技公司游离于宏观审慎监管之外。结合中外的监管新措施,他提出应当注重利益攸关者的作用、加强金融科技公司内部合规体系建设,构建新型监管关系。目前金融科技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进一步梳理研究探索,可以充分考虑科技的特殊性,引入应对式监管、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合理性成分和理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刘亚玲副院长结合法院司法实践的情况指出当前涉科技金融类诉讼主要呈现出案件类型多元化、诉讼主体分散化、纠纷起因多样化、涉诉平台功能不断拓展等特点。当前实务困境主要表现在法律关系的主体认定、性质界定以及如何对嵌套层级进行实质审查三个方面。对此,她提出要加快制定相关立法和行业自律规则、完善征信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同时强化监管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在线参与本次研讨,以“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价值、风险与规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介绍了DeFi的概念,指出其特征在于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技术、智能合约。比较传统金融和去中心化金融后,提出DeFi的价值在于通过权利人自主掌控、信息透明化和依赖技术信任,能够缓解传统中心化金融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问题。他也指出DeFi无法消除金融活动的固有风险,面临黑客攻击等巨大风险隐患,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冲击,游离现有监管体系之外将造成不可控的系统性风险。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副教授以“违规利用速度优势的定罪:伊斯顿案的再思考”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伊斯顿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频交易涉嫌的罪名认定。在介绍法院判决中操纵期货市场的观点后,根据《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法院判决缺乏对是否构成洗售交易和是否构成虚假申报的分析。结合美国学者的观点,他认为认定操纵市场的重点在于论证伊斯顿公司造成价格扭曲且价格不能反映基本面,本案类推适用内幕交易的规定更为合理。他指出科技金融发展对法律适用带来巨大挑战,传统的证券法主要针对信息公平,金融科技的发展更需要注重交易公平。


评议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在线参与研讨,他就科技金融对司法的影响提出宏观分析思路,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具有历史基础,对科技金融要保持平常心,强调金融的本质,弱化科技的作用。金融创新史也是金融欺诈史,要区分金融风险与责任承担。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私法应当从严,关注个案中的具体责任认定,防止任意突破原有的权利义务框架。公法监管可以适当宽松,相比而言对新机狗的监管可以宽于对传统业态机构的监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夏戴乐老师在评议过程中重点分析了数字人民币对基础交易的影响,对比消费者通过银联电子交付系统和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两种场景,认为后者的优势主要在于减少了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的风险,缩短了交易链条,但在此过程中如何突出去中心化的特性仍值得进一步探索。


会议第二单元以“关于科技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协调互动”为主题,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商事庭庭长蒋浩法官以自身审判实践为基点,从审理难点、法官考量、对监管和理论发展的期待三个方面展开发言。他认为审理难点主要在于难以获取科技金融交易相关的技术协议、如何适度扩张事实认定范围、剖析参与方真实意思表示。他指出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主要考虑相关监管的规章是否属于公共政策,认定整体的交易模式,平衡穿透性审判思维带来的不确定性,遵循金融市场的基本逻辑。面对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科技金融相关纠纷,司法裁判者期待就相关专业问题与理论界和金融监管机构达成具有实操意义的专业默契,共同打造公平公正的科技金融生态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一庭庭长单素华法官在发言中指出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的协调关系由金融本身的特殊地位决定,当前中国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处于良性互动阶段。二者目标一致,都强调金融安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二者各司其职,监管从宏观层面调控,强调灵活性、动态性。司法从合约的角度出发,衡平各方利益。监管没有明确规定时,司法一方面要保持审慎介入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发挥能动性,尝试作出创新性的裁判规则,填补立法漏洞和监管真空。有监管规定的时候:要避免金融司法监管化,区分管理性规则、投资者保护性规则和市场秩序维护性规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竺常赟法官在发言中指出面对科技金融的监管与司法协调需要强化两个观念:第一,追求共同的目标下的归位尽责、协同共治。第二,考虑金融+科技+创新的叠加风险效应,管理好风险科技金融才能行稳致远。法院在金融法治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监管规定的法源识别、运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通过提供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白皮书、测试案例等措施补充和协调监管、推动引导科技金融市场的主体行为。


浙江大学法学院李有星教授在线参与此次研讨,以“数字金融的监管与司法协调”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梳理了金融法与数字金融法的各自特性和内容范畴。指出数字金融业态先行,产生了新的模式和新的权利义务形态,但相应的制度供给不足,因此相比传统金融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由于监管制度和司法裁判的定位不同,裁判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院要充分吸收监管规则,包括规章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但司法裁判不应简单成为监管规则,可以协调监管部门制定类案审理的会议纪要。法院要注重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规则的正确适用,推动建立穿透审查监督机制,充分行使电子数据证据的调查权。


      评议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范黎红副教授指出可以从整个金融法治治理系统的视角梳理金融监管和司法的关系,她将金融法治治理系统划分为市场主导型、行政主导型、多元参与型三种类型,强调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金融监管和司法的关系在整个治理系统中与其他主体共同呈现不同的样态。现阶段要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运用司法手段克服监管刚性,通过事后介入的方式,考虑类案风险,矫正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苏盼老师从理论角度作出评议。她指出从理论层面看,司法者和规制机构属于并行的法律执行者,法院在事后对行为主体进行责任分配,监管者则针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进行更全面的规制。然而中国当前金融科技市场的监管和司法关系对传统的西方理论提出了挑战,科技金融新业态层出不穷,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金融市场的活动起到引导作用,超越了原先完全的事后规制的地位。另外在公私法互动关系上,监管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回应司法,有待更多地实践积累和体系化的理论研究。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刘力院长致辞。他首先对与会来宾表示感谢,指出嘉宾们在发言和讨论过程中彼此启发,对进一步探索完善金融法治之路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科技金融法治建设需要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学者共同推动。其次,他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对本次会议作出总结,指出在法政策层面要聚焦金融本质,具体案件中不仅要审查合同的形式,更要考量金融活动的逻辑和实质。在法律适用方面,要边行边制,在公平公正理性裁判、诚实信用等原则下不断证明和演绎。针对法源,法官要考量具有认识价值的学理和监管政策,遵循先例和规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从法学人的角度对会议内容做出总结。她以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与卡尔·拉伦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的论争为切入点,指出法学人在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尤其是整合法律资料领域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在科技金融法治领域法学人可以在案例评注、争议问题的归纳和理论提升方面作出实质贡献。最后,她代表主办方再次对与会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指出本次会议内容信息量巨大,节奏明快高效。


      至此,“科技金融司法实务研讨会”在充实丰富的讨论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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